為進一步規范公司的招標代理業務工作,確保各項招標業務活動都能夠做到守法誠信。公開、公平、公正更好地為各用戶和投標廠商提供優質高效服務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》、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七部委員會第11號《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》、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2004第13號《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》及公司有關規定,制定本辦法:
一、凡由我公司承擔的招標代理業務的資格審查、標訊發布、招標文件發售、業務交流、技術補遺、組建評標委員會、開標、評標、定標等各項工作的責任人、工作人員的行為,接受各委托方、投標廠商及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,有疑議者均可提出投訴(質疑)或建議。
二、投訴(質疑)事項的受理人及受理電話:
電話:0351-3589200
傳真:0351-3589166
受理人:潘旭東
三、投訴(質疑)事項應當包括如下內容:
1.投訴(質疑)人的名稱、地址、及聯系方式;
2.被投訴(質疑)事項的項目名稱、項目經理或項目工作人員;
3.投訴(質疑)事項的基本事實;
4.有效線索和相關證明材料;
5.建議或要求。
四、投訴(質疑)或建議的有效期:
1.投訴(質疑)事件發生時十天內;
1.對公司建議或要求無時效期。
五、提出投訴(質疑)事由:
1.招標程序的合法合規性;
2.招標工作的公平、公正性;
3.項目經理或工作人員違規操作事項;
4.評標委員會是否按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辦法和標準評標確定中標人;
5.評委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人,未執行回避、更換制度的行為;
6.項目經理或工作人員工作態度、工作質量、工作效能;
7.對公司工作的建議和要求;
8.招標有關的其它違規行為。
六、處理投訴(質疑)的相關規定:
1.公司設專人接受投訴(質疑)事件并建立記錄檔案;
2.投訴(質疑)從接受之日起,五個工作日內答復投訴(質疑)人;
3.專門人員應建立投訴(質疑)處理檔案,并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,接受有關方面的檢查;
4.專門人員對投訴(質疑)事件及時予以澄清并提出改進和處理建議,報公司批準;
5.嚴格信息反饋管理,定期研究改進辦法。
七、關于投訴(質疑)的相關規定:
1.投訴(或質疑)分有效投訴和無效投訴;
(有效投訴---確因我公司項目經理或項目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且事實清楚,其它屬無效投訴)
2.投訴(質疑)超過規定時效期的,一般情況下不予受理;
3.對建議和要求,公司專人認真分析研究并制定整改措施,目的是提高公司整體管理水平;
八、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。
山西協誠工程招標代理有限公司
二○○七年五月